遺囑

WILL
01
遺囑是個人生前依法所作的意思表示,用以安排身後財產分配、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其他法律事項,於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。
02
不一定。依民法規定,只要符合法定方式與要件,即使未經公證,遺囑仍可能有效。但若希望降低後續爭議,仍可考慮辦理公證或認證。
03
目前民法規定共有五種遺囑方式,包括: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。
04
是。自書遺囑需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、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。若以電腦打字、手機輸入後列印,通常不符合自書遺囑法定要件。
05
不一定。遺囑屬法律上的要式行為,需符合民法規定方式。單純訊息、錄音或影片,若不符合法定形式,可能無法被認定具有遺囑效力。
06
原則上可以。立遺囑人於生前仍可依法撤回、修改或重新訂立遺囑。若有多份遺囑,通常以最後合法成立者為準。
07
若遺囑內容互相牴觸,通常以最後成立且符合法定要件之遺囑為準。
08
可以。若無法親自書寫,可依實際狀況選擇代筆遺囑、公證遺囑等方式辦理。
09
依民法規定,代筆遺囑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,再由其中一人代筆記錄。不同遺囑方式規定不同,例如自書遺囑原則上不需見證人,但公證遺囑、代筆遺囑則需符合見證人規定。
10
例如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、繼承人及其配偶、受遺贈人及其近親屬等,依法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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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遺囑通常具較高公信力,有助降低真偽爭議、保管風險及日後繼承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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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上可以,但仍須留意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保障問題。